为有效调动广大城市社区干部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,近期市财政下达资金1435万元,用于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。
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,提高城市社区经费标准。其中,各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由2.2万元/年提高到6万元/年,工作运行经费由2000元/月提高到3000元/月。各区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(含居委会主任)报酬津贴标准2018年由1850元/月提高到2408元/月,2019年由2408元/月提高到2924元/月;党组织副书记(含居委会副主任、计生管理员、大学生社区干部)报酬津贴2018年由1800元/月提高到2236元/月,2019年由2236元/月提高到2752元/月。各区2009年12月31日前在居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岗位上工作满15年(含15年),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离退职老干部,生活补贴标准由800元/月提高到900元/月,2019年由900元/月提高到1000元/月。